行天宮資優學生長期獎助辦法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

 

行天宮資優學生長期獎助辦法

 

訂 定 於 民國  86年   4月16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  87年  9月29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  92年  4月17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  93年12月27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  94年10月20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  95年12月27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  98年  1月20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100年  8月16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105年  8月  1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106年  5月18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107年  8月  8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112年  8月31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113年  6月26日

 

壹、宗旨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家境經濟缺乏或困難且在學業成績有優異表現之學生,使其成為有用人才以回饋社會,特訂定本辦法。
 

貳、培育對象
本會培育之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大二(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在學生,學業成績優異,或論文水準優異者。

  (一)大學部:大學學業成績每學期均達八十分以上,且成績達該系前10%以內,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之在學學生。

  (二)碩士、博士生:學業成績及論文水準優異之在學學生。

 

二、家境經濟缺乏或困難之就學學生優先錄取。

 

三、凡本辦法培育之學生,持續升學期間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大學校院之碩、博士班入學許可,經詳細審核與評估後,可繼續給予培育。

 

四、出國攻讀學位之獎助僅限本辦法持續培育之學生申請。

 

申請者需詳實說明個人所獲得之留學獎助情況並檢附financial aidsscholarshipfellowship等相關證明。

參、獎助項目及獎助金額
一、獎助項目及金額得視受培育學生之學雜費、書籍購置需求、國內外生活費等實際狀況個別評估核給。

 

二、國內學校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合計最高上限為新台幣貳拾萬元。

 

三、國外學校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合計最高上限為新台幣肆拾萬元。

 

肆、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後,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三)申請人自傳 (含個人求學歷程、生涯規劃、家庭經濟環境、社會服務看法、如何運用本獎助學金等)。

 (四)指導老師(或所長)推薦書。

 (五)在學證明。

 (六)資賦優異證明:

  1. 大學部:大學歷年(每學期)成績單正本(含系排名)。
     
  2. 碩士、博士生: 碩士生需檢附大學(每學期含系排名)及碩士歷年成績單正本、研究計劃或研究論文概要。
    ​博士生需檢附碩士及博士歷年成績單正本、碩士及博士論文概要。

     

 (七)足以證明家境經濟缺乏或困難之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中)低收入證明、財稅證明等相關文件)。

 (八)若有公益服務之證明文件,可提出供評審參考。

 (九)其他足以證明所列狀況之文件。

 

二、申請學生送審資料經查若有不實,將取消其資格,且限制往後不得再提出申請;若已培育者,需如數繳回已培育之獎助學金。

伍、審核程序
本會依本辦法之宗旨設立「審核小組」,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審核程序分為:

一、收件及初審:由本案執行單位,檢視申請人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若未在通知後五天內補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而不予受理。

 

二、審查:由專家學者組成「審核小組」,就專業領域及各項評選標準,進行初步書面或電話審核,並得進行面談,相關審查規則另以要點訂定之。

 

三、持續培育學生每學期應主動檢送學習報告及相關成果予本會審查,本會於培育期間並得不定期派員進行訪問,或通知面談,若發現有變異而不符培育條件者,本會得予以終止培育。


 

陸、申請時間及發放方式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受理申請
  (上學期收件至九月底截止;下學期收件至三月十日截止,郵戳為憑)。

 

二、本會按學期,以公開場合或親送等方式發放本獎助學金。

 

柒、培育期限

獲獎學生培育期間最高就讀年限規範如下:

 學籍  大學  碩士班  博士班
 國內 至四年級 至三年級 至四年級
 國外 ------ 至三年級 至四年級
(大學畢業未讀碩士班直攻博士班者,博士班可培育至六年級)

  註  

  1. 若就讀科系規定之最低年限超過以上標準,並提出相關證明者,得依該系規定之最低年限辦理。
  2. 雙主修及通過短期出國研修(含交換學生)等特殊因素的培育同學每人最多合計得延長培育年限一年。
  3. .申請延長培育者,應於送審報告中列舉具體事證,說明需要延長培育之必要性及延長期間之研究(競賽、展演)計劃,並擬定執行細節。

捌、參與申請之文件,若申請人未於網路公告日起三十日內主動以書面申請發還並檢附足額回郵者,均視為同意由本會依規定銷毀,而不予發還。

玖、本會遇有學業或才能表現特殊優異之學生(包含無家境經濟缺乏或困難者),得經董事長核定後專案辦理培育獎助。

拾、凡受培育學生,有義務參與本會及所屬志業體舉辦的公益活動,以回饋社會。
 

拾壹、辦法經董事會或董事會簽同意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