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
關懷輔導偏鄉經濟缺乏學生 實施辦法
民國103年7月10日制訂
民國105年12月9日修訂
民國112年12月11日修訂
本會秉持行天宮推展五大志業關懷社會之理念,為增進偏鄉經濟缺乏學生的知能學習及品德素養,特與臺灣教育大學系統合作推展輔導計畫,期透過課業輔導及生活倫理教育,提升學習成效、建立良好品德,以培養未來的競爭能力。
臺灣教育大學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所屬各大學,包括但不限於:臺北市立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臺東大學;依系統正式來函為準,異動時亦同。
肆、申請方式
一. 本辦法之實施計畫一年申請一次,活動期程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原則。
二. 各申請學校於該年度前一年十一月前備妥申請計畫書,經系統彙核後送予本會。
一. 全國偏鄉地區或經濟缺乏之中學生、小學生及幼兒園學童。有關經濟缺乏之認定原則如下:
1. 低收入、中低收入、隔代教養、單親家庭或身心障礙子女
2. 新移民家庭子女(中國大陸、越南及印尼等配偶子女)
3. 原住民家庭子女
4. 其他經學校評定經濟缺乏學生
二. 於轄區內擇選適宜學校作為課輔教室,以小班制為原則,生師比應在四(含)以上。
三. 各校除進行課業輔導及德智體群美五育學習團體輔導活動外,請參考行天宮五倫八德規劃
相關生活教育或活動。
陸、補助項目
一. 教師鐘點費、現場輔導費、交通費、其他相關經費(如材料費、教材影印費、場地使用費)等,
原始憑證留存各參與學校保管。
二. 不包括項目:人事費、行政管理費(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添購學校設備
或教具、器材等項。
柒、計畫經費支用、撥款及核銷
一. 各校提出年度申請計畫書(含經費預算表)經系統彙整後送本會核定,核定後為當年度本計畫
之承辦單位。
二. 經核定承辦學校,每校可獲得補助專款,年度金額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上限,補助專
款分三次核撥;第一次伍拾萬,第二次叁拾萬元、第三次貳拾萬元為原則;依實際作
業需要,第一次得申請本次部分款項,未申請之部分可累積至第二次一併申請;餘類
推,但當年度計畫使用之總餘額不得累積至下年度使用。
三. 經費核銷應以計畫執行期間內所發生支出為原則;各校於申請第二次及第三次專款時,須
提供前次服務成果(含輔導師資及受輔學生名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直接送本會以核撥款項(見附
四. 各校申請各次專款,應於收到款項後30天內提供該校開立之當年度捐贈收據予本會
核銷;如計畫結束或因故變更、延期或取消時,其結餘款應依當年度專款實際使用狀
況於翌年一月前返還本會。
五. 本補助款專款專用,限用於課業輔導或生活教育學習等相關項目。
捌、其他事項
一. 本會每年得會同系統定期邀請各承辦學校舉行座談會議檢討服務成效,以作為後續推動
之參據。
二. 本計畫於施行屆滿一年後,得視社會需求及實際發展評估調整或終止。
三. 因本計畫所蒐集之個人資料,請各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玖、實施
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