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天宮醫療急難濟助 專款專用實施要點
民國96年07月04日制訂
民國97年11月26日第一次修訂
民國99年08月31日第二次修訂
民國107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訂
民國108年10月15日第四次修訂
民國112年11月17日第五次修訂
壹、宗旨及依據
為關懷並濟助家庭清寒或突逢變故之民眾無力支應醫療費用,依『行天宮急難濟助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醫療費等濟助申請方式)規定,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貳、捐贈醫院之評選
一、設置評選小組,就台灣地區評選數家醫院列為『行天宮醫療急難濟助專款』之捐贈醫院。
二、評選對象為設有專任社工之公、私立地區級以上醫院,以服務績優、設置有社服關懷經費,其社工單位能確實發揮愛心,並積極關懷其院內家境清寒或突逢變故亟需醫療濟助之病患者為評選重點。
三、捐贈醫院之評選由評選小組負責,決議後依程序呈報董事會核定。
叁、濟助對象與項目
一、經評選通過之捐贈醫院,其病患個人於門診、急診、及住院期間,因家庭清寒或突逢變故而無力支應醫療費及看護費者。
1.限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看護費,不包括家屬生活費等。
2.看護費需醫師證明有看護需要,當次住院期間,每日以新台幣貳仟伍佰元為上限,
當次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為上限。
二、醫療費及看護費之濟助金額依照行天宮急難濟助辦法辦理。
三、病患就醫期間若尚有非醫療方面之急難需求者,另可依『家庭急難濟助』或『學生急難濟助』辦法申請。
肆、捐贈及申請程序
一、經評選通過之捐贈醫院,每家醫院可獲得醫療濟助款,年度金額以新台幣陸拾萬元為上限,並分三次核撥為原則;每次核撥金額由本法人核定之。
二、各醫院申請第二次及第三次之款項,須提供前次使用報告予主辦單位評估後核撥。
三、各醫院領用經費時,應提供該院開立之捐贈收據,註記其立案證書號碼及專款之使用摘要,並限醫院之醫療費用,不包括家屬生活費等。
四、各醫院『醫療濟助專款』之使用如超過年度金額陸拾萬元上限而後仍需醫療濟助款者,須另提出申請並詳為說明予主辦單位,經評核通過後再撥付之。
伍、年度審查
一、主辦單位每年得定期邀請各捐贈醫院舉行座談會議檢討實施成效。
二、本法人得定期審查並訪談捐贈醫院其專款專用情形,作為評選之參考。
陸、實施
本要點經董事會或董事會簽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