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團 法 人 台 北 行 天 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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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於民國106年3月21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06年7月20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111年8月8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113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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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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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以下簡稱本法人)秉持 恩主公及行天宮建設人玄空師父濟世助人之精神,為協助家境經濟缺乏或困難之醫學系學生就學,鼓勵其在未來的行醫道路上能發揮醫德、精研醫學、提升醫術,以照顧民眾身心健康,促進社會祥和,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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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助學對象、金額及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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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助學對象 | ||
本辦法助學對象之條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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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助學金金額 | ||
每人每學期最高上限為新台幣10萬元﹔碩士、博士生於國外進修者,依個案核定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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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助學金名額 | ||
每年度總名額於新台幣1,400萬元預算額度內,依實際申請狀況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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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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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應檢附下列資料,逕向本法人提出: | ||
(一)大學生:
(二)碩士、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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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時間 | ||
申請人應備齊第一項所示文件資料,第一學期於六月底前(限繁星推薦或經學測個人申請之新生)或八月底前申請;第二學期於三月十日前申請,請以掛號郵寄至本法人,以郵戳為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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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受助學生每學期皆須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未提出者停止補助。 | ||
四、 | 修讀碩士學位培育年限以三年為原則;修讀博士學位培育年限以四年為原則;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培育年限以六年為原則。 | ||
肆、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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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法人以公正、公平、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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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能了解實際狀況,得要求申請人補附相關文件,或面談、親訪、電訪申請人及家屬、學校、相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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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審核分書審及面談,經審核通過者取得該學期之受助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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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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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助學金於本法人審核通過後,分二學期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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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發放方式:原則開立支票方式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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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 受助學生遭退學或休學或學期成績未符合者當然取消受助資格。另包括但不限於遭學校記大過或犯罪等行為不當者,經本法人審定後取消受助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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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 本法人於必要時得隨時修改本辦法相關規定,修訂時將隨時公布於本法人之網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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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 受助學生在不影響學業之前提下,請參與本法人、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及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舉辦之公益活動,並誠摯邀請具醫師資格及服務熱忱者加入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之服務陣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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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 本辦法經本法人董事會或董事會簽同意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