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宗旨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資賦優異學生,使其成為有用人才以回饋社會,特訂定本辦法。
貳、培育對象
本會培育之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業優異組: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大三(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在學學
生,學業成績優異,或論文水準優異者。
(一)大學部:大學學業成績每學期均達八十分以上,且成績達該系
前10%以內,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之在學學生。
(二)碩士、博士生:學業成績及論文水準優異之在學學生。
二、藝術才能組: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在學學生,在音樂、美術、
舞蹈、戲劇相關領域,表現優異,且曾參與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國內
全國性個人比賽,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三、(一)凡本辦法培育之學生,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美國、
加拿大、紐西蘭、澳洲、日本、英國、法國、德國、瑞士、
荷蘭、比利時、奧地利、義大利、芬蘭、瑞典、丹麥、
俄羅斯等國外大學校院之博士班(學業優異組)以及大學部、
碩、博士班(藝術才能組)入學許可,經詳細審核與評估後,
亦可繼續給予培育。
(二)本辦法培育之藝術才能組高中學生,若表現特別優異且取得國外
學校入學許可,得經個案審核與評估後,繼續給予培育。
以上出國攻讀學位之獎助僅限本專案持續培育之學生申請。申請者需詳實說明個人所獲得之留學獎助情況並檢附financial
aids或scholarship、fellowship等相關證明。
參、獎助項目及獎助金額
獎助項目及金額得視受培育學生實際狀況及需要個別評估核給;
一、國內學校獎助項目及金額:
(一)學雜費:每學期以新台幣參萬肆仟元為上限。
(二)生活補助費:每學期以新台幣參萬壹仟伍佰元為上限或提供
工讀助學金。
(三)藝術才能培育費(限藝術才能組):每學期以新台幣伍萬肆仟元
為上限。
(四)書籍資料費(限學業優異組):每學期以新台幣壹萬元為上限。
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學業優異組最高上限可達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藝術才能組最高上限可達新台幣貳拾参萬元。
二、國外學校獎助項目及金額:
(一)學雜費:每學期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上限。
(二)生活補助費:每學期以新台幣捌萬壹仟元為上限
(視地區生活水準而定)。
(三)書籍資料費:每學期以新台幣貳萬元為上限。
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上限可達新台幣肆拾萬元。
肆、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二份)後,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三)申請人自傳。
(四)指導老師(或所長)推薦書。
(五)在學證明(正本)。
(六)資賦優異證明:
A 學業優異組(正本):
1.大學部:大學歷年成績單(含排名)。
2.碩士、博士生:
﹙1﹚碩士生:大學、碩士歷年成績單、研究計劃
成績單、(或研究論文概要)及當學期
之選課單。
﹙2﹚博士生:碩、博士歷年成績單、當學期選課單
及碩士論文。
B 藝術才能組:除歷年成績單外,並需檢附參與比賽得
獎證明及最具代表性之作品
(靜態作品提供照片、圖稿或幻燈片等;
動態作品提供個人演出之VCD或DVD)。
(七)其他足以證明所列狀況之文件。
二、申請學生送審資料經查若有不實或者提供作品並非本人演出或創作作
品,將取消其資格,且限制往後不得再提出申請;若已培育者,需如
數繳回已培育之獎助學金。
三、凡條件相當者,以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之申請者優先錄取。
伍、審核程序
本會依本辦法之宗旨設立「審核小組」,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審核程序分為:
一、收件及初審:由本案執行單位,檢視申請人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若未在
通知後二十天內補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而以退件
處理。
二、審查:由專家學者組成「審核小組」,就專業領域及各項評選標準,進
行初步書面或電話審核,並得進行面談,相關審查規則另以要點
訂定之。
三、持續培育學生每學期應主動檢送學習報告及相關成果予本會審查,本會
於培育期間並得不定期派員進行訪問,或通知面談,若發現有變異而不
符培育條件者,本會得予以終止培育。
陸、申請時間及發放方式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受理申請
(上學期收件至九月底截止;下學期收件
至三月十日截止,郵戳為憑)。
二、本會可視培育學生情形,按月或按學期,以公開場合或親送等方式發放
本獎助學金。
柒、培育期限
獲獎學生培育期間最高就讀年限規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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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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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 |
高中 |
大學部 |
碩士班 |
博士班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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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優異組 |
國內 |
- |
- |
大四 |
碩三 |
博四(直攻博士者可培育至博五) |
若碩一即開始培育者,碩士加博士最多培育六年;藝術組若大學已培育出國求學者,碩士加博士最多培育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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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 |
- |
- |
- |
- |
|
藝術才能組 |
國內 |
國三 |
高三 |
大四 |
碩三 |
|
國外 |
- |
註:1.
若就讀科系規定之最低年限超過以上標準,並提出相關證明者,
得依該系規定之最低年限辦理。
2. 雙主修及通過短期出國研修(含交換學生)等特殊因素的培育同學
每人最多合計得延長培育年限一年。
捌、凡受培育學生,有義務參與本會及所屬志業體舉辦的公益活動,以回饋社會。
玖、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